
精神症状和征象是精神障碍的基本组成部分。
除了少数精神障碍是由单个症状组成之外,大多数精神障碍包括了数个或数十个精神症状。
由于单个精神症状可见于多种精神障碍,人们很难凭借某个症状确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在识别精神障碍时,单一症状往往缺乏特异性,当经常在一起出现的多个症状组合成为综合征时,识别精神障碍的特异性便提高了。
但是,同一个综合征还可出现在多种精神障碍,附加的精神症状或综合征往往可以进一步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特异性,而成为诊断某精神障碍的症状学依据。
症状和体征(基本症状)— -症状的组合,也就是综合征(一级结构)— -精神障碍,疾病的大致诊断(二级结构),即“S(symptoms)-S(syndrome)-D(diagnosis)思路”。
精神障碍的动态发展
精神障碍同躯体疾病一样需经历一个疾病发展过程,也就是说精神障碍的发展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典型的疾病发展过程是:潜伏期-前驱期-发展期或全盛期-恢复期、恶化期或残余期。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疾病表现形态和精神病理学结构是不同的,随着疾病的发展达到疾病的巅峰,才逐渐形成清晰的、比较完整的形态和结构(症状)。精神科临床医师在对患者的症状进行评估时应注意疾病当时所处的发展阶段。当精神障碍处于前驱期,出现的症状往往缺乏特征性,甚至模糊不清,很难据以做出确切诊断。有的分裂症病例,在前驱期可出现较长时间的抑郁症状;而有些脑器质性障碍患者,前驱期出现的是行为紊乱,脑实质损害的征象需多年后才会呈现。此类病例容易误导精神科医师做出错误的判断。此时除了予以患者必要的对症处理外,定期随访、密切观察病情的发展趋势是重要的,不宜过早便下诊断。
那么,精神障碍基本结构的意义何在?
三个方面:
一、基于临床诊断的意义
精神病理学结构是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结构中的核心症状和基本症状组成各种具有特征性的综合征,构成形形色色的精神障碍。所谓结构中的核心症状是指在某种精神障碍中必须存在并具有相对特征性的症状;而基本症状则是该精神障碍经常存在的一些症状,这些症状单独出现并无特征性,但与核心症状同时出现,则构成该精神障碍具有诊断价值的综合征。当精神科临床医师面对患者提供或表现出繁多的症状时,通过分析识别出某种精神障碍结构的存在,对于临床诊断是非常重要的。
二、针对治疗的意义
精神障碍的治疗,不论是药物治疗还是心理治疗,主要是针对其精神病理学结构中的综合征,如精神分裂症的抗精神病药物,不是只对其中的个别症状,如幻觉、妄想或紧张症单独起作用,而是对其综合征发挥治疗效果。又如强迫障碍的认知行为治疗也不仅是针对个别强迫症状。只有催眠镇静药物、止痛药物之类才用于对症处理。临床医师在考虑患者的治疗时,认真分析其所患疾病的精神病理学结构,选择对其综合征或核心症状有针对性的药物是治疗成功的关键。
三、精神病理学结构作为疾病分类的合理性
由于多种精神障碍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尚未明确,当前使用的各种精神病学分类都是基于多种临床症状组合(综合,整合)。从精神病理学结构的观点对各种精神障碍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精神障碍的分类以其核心症状和其基本症状作为分类学基础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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