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说说什么是人格,人格(personality)又称为个性,标志着一个人独特生活风格和相当牢固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模式,是体质因素、发育和社会经历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体现个体差异的个体心理特征。
什么是人格异常,太异常了又会被叫做什么呢?
如果个人的生活风格和行为模式偏离其所处文化背景和社会预期,则属人格异常。
人格异常的程度较轻,未严重影响其社会功能或人际交往者,称为人格特征突出(有个性、有性格?),或给予某特殊人格类型的名称,这些特殊的人格类型,常被认为具有某类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易病倾向或易病素质。人格异常程度较重,影响其社会功能或人际交往,或使本人痛苦者,则称为人格障碍或人格改变。
暂且不谈人格障碍,主要仔细探讨一下什么是人格改变及其出现的原因。
人格改变(personality change)指先前没有人格障碍的成年人,在灾难、持久迁延的应激、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脑部疾病之后出现的人格偏离常态,表现为对自己和环境的感知、思维和行为的确定而持久的(病程:至少存在2年)改变,与其病前的人格特征明显不同。
这类症状是在人格发展完善之后,由于受到各种外界有害因素的影响出现的继发性人格破坏。此时灾难性的经历已经过去,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脑部疾病的基本病理过程已经消退,人格改变只是一种后遗的病理征象,而不是疾病分类的类别。
与ICD-10分类中“F62持久性人格改变(enduring personality change),不是由于脑损害及脑疾病所致”这一疾病类别的涵义不同。ICD-10将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人格和行为障碍归类到“F07”,是从疾病分类的观点考虑。人格改变出现在慢性脑病,如Alzheimer病,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的前驱期或疾病发展期,这类人格改变应认为是这些精神障碍症状的一部分。将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做如此划分,主要基于司法精神病学考虑。在司法鉴定中遇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无明显神经认知功能缺损和精神病性症状,突出的表现为人格异常时,往往要考虑其人格异常是从少年或青年早期不良行为逐渐发展起来的人格障碍,还是由于重大灾难或强烈应激、脑病或严重精神障碍后遗的、继发的人格改变。前者造成危害的结果,常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后者造成危害结果的,根据案发当时情况,有可能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甚至无责任能力。
以下主要是从导致人格改变的3种主要的不良病因分别进行讨论。
1. 灾难性经历后的人格改变(personality change after cata-strophic experience) 这类人格改变发生于强烈的应激之后,如集中营的经历、长期囚禁且时刻怀疑有可能被杀害,或长期受到恐怖威胁或虐待,或重大灾难之后。表现为经常紧张不安,好像生命将要受到威胁,对周围持敌视或不信任态度,与人疏远,社会退缩,常感到空虚和无望。这种改变至少存在2年(病程)。
2. 精神疾病后的人格改变(personality change after psychiatricdisorder) 这类人格改变发生在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之后。表现为经常抱怨自己得了精神病,给他/她钉上了耻辱的烙印,让其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导致社会孤立,彻底改变了他/她的一生,使其不能形成和保持亲密的、相互信任的人际关系,常被动、过分依赖他人,兴趣减少。这种改变持续同样至少2年。
3. 脑部疾病后的人格改变(personality change after brain disease)这类人格改变发生在脑部疾病后,如颅脑损伤、脑血管病、颅内肿瘤、癫痫等。症状及征象常表现情绪不稳或情感脆弱,遇到挫折易暴怒、好冲动,亦可存在思维黏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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